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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全章与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章,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章,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治勉,公司总经理。关于王全章与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