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全章与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章,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章,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治勉,公司总经理。关于王全章与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