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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琼华与陈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琼华,陈石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747号原告钟琼华,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陈石发,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琼华与被告陈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原告因此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钟琼华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