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河口县桥头乡夹马石采石场与杨高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口县桥头乡夹马石采石场,杨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78号申请人执行人:河口县桥头乡夹马石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L6872900-1。住所地河口县桥头乡夹马石采石场。负责人:江发荣职务:场长被执行人:杨高龙,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口县桥头乡夹马石采石场与杨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落实,被执行人杨高龙离家外出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确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再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盘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