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8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邓远海申请执行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远海被执行人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邓远海申请执行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武侯民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将作为保全担保的雷胜勇、薛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紫金名门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将作为保全担保的雷胜勇、薛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紫金名门x栋x楼x号房屋(房监字第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