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205陆冬林与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冬林,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05号原告:陆冬林,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汤平。原告陆冬林诉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陆冬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冬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陆冬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人民陪审员 殷华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戴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