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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205陆冬林与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冬林,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05号原告:陆冬林,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汤平。原告陆冬林诉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陆冬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冬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陆冬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人民陪审员 殷华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戴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