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庆生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庆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庆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庆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2016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方庆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日丰玉器市场B区82号被害人张某1的摆卖点选购查看玉石期间与张某1争执,被告人方庆生将张某1抱住摔倒在地。二人一同倒地时,被告人方庆生压在张某1身上,致使张某1右侧第7、8前肋骨折。随后,张某1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砸打被告人方庆生的左眼角。被告人方庆生因眼角受伤先行去医院处理伤口,后到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方庆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庆生之子方某与被害人张某1的女儿张某3达成调解,赔偿张某1人民币40000元,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二、盗窃2017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方庆生进入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塘头被害人梁某的租住处,趁梁某不注意,偷走床上的一个仿古驰牌黑色单肩包,尔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土豪金iPhone7Plus手机1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元。2017年3月1日21时许,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人员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安置房附近抓获被告人方庆生,并从被告人方庆生处扣押被盗单肩包和手机。上述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梁某。同月15日,被告人方庆生翁某已代为赔偿梁某人民币200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庆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庆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梁某陈述,证人詹某、雷某、翁某证言,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司)鉴(活)字[2016]499、5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莆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治安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监控录像光盘,监控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庆生因购物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1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108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庆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成立。被告人为解决赔偿而到派出所交代情况,主动陈述案情,也不逃避责任,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赃物已归还被害人,故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庆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八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梅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