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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克均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均,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587号原告:赵克均,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敏,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赵克均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克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克均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