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克均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均,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587号原告:赵克均,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敏,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赵克均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克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克均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