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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野万刚与张涛、贾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野万刚,张涛,贾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野万刚,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专署巷***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号。被执行人贾清平,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单元*******室。野万刚与张涛、贾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涛、贾清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野万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野万刚以与被执行人张涛、贾清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野万刚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艺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