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永礼与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礼,陈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78号之一原告:陈永礼,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青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礼与被告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礼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