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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永礼与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礼,陈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78号之一原告:陈永礼,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青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礼与被告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礼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