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道银、彭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道银,彭周平,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64号申请人:赵道银,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彭周平,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刘芹,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道银与被执行人彭周平、刘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