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136号原告:李某1,男,200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理人:白某(系李某1母亲),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1以已与李某2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璐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