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136号原告:李某1,男,200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理人:白某(系李某1母亲),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1以已与李某2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璐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