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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穆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穆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81号原告:刘某,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穆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穆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张 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