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爱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刑初第33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爱琴,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玉青,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爱琴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庆呼、高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爱琴及其辩护人李玉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云爱琴以做医疗器械生意,并许诺高额利润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42.9万元、张某人民币637.3万元、陈某人民币155.2万元。被告人云爱琴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在呼和浩特市及澳门两地的个人挥霍及赌博。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云爱琴犯罪的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爱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华夏大盘精选医疗器械生意并许诺高额利润回报等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13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云爱琴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云爱琴具有自首情节;2、云爱琴的犯罪时间应该自其不能支付被害人本息之时即2016年8月起算,故其不构成累犯;3、云爱琴和被害人之间还存在现金交易,故其犯罪数额不应是账户往来体现的1135.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云爱琴虚构其做医疗器械生意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采取用后款偿还前款部分本息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42.9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37.3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5.2万元。被告人云爱琴将所骗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赌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牛某证实,2014年10月左右,云爱琴自称是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二医院的会计,以做医疗器材生意为由让其投资,其为了赚取利润,就先给云爱琴投资了40万元,云爱琴均能按时支付利润,于是其就陆续开始投资,总共投入了600余万元;2016年8月开始,云爱琴就以账目结算、海关查扣医疗器械等理由拖延支付利润,后来其发现云爱琴根本不是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二医院的会计,云爱琴也向其承认将钱用于赌博了,于是其就报案了;经核查银行交易明细,其实际损失应为342.956万元。(2)被害人张某证实,2014年冬天,云爱琴自称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二医院当会计,在做医疗器材生意,利润丰富,让其投资,为了赚取利润,其从2015年2月开始借钱给云爱琴;开始云爱琴均能连本带利的偿还款项,于是其就陆续加大投资,直到2016年8月,云爱琴以货被海关扣了为由让其打300万元去赎货,其向朋友筹了290万元给云爱琴打了过去,之后云爱琴就找各种借口推拖还款,后云爱琴向其承认借的钱一部分拿去赌博了,于是其就报案了;其陆续借给云爱琴1132万元左右,云爱琴返还利润270万元左右;经核查银行交易明细,其实际损失是637.725万元。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云爱琴系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3、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转账回单,证实云爱琴与牛某、张某、陈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及云爱琴在澳门期间的消费情况。4、借款凭证,证实云爱琴陆续给牛某出具了五张借条,共计借款610万元;陆续给张某出具了二张借条,借款共计775万元。5、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情况。6、出入境记录,证实云爱琴多次往返澳门的事实。7、云爱琴在澳门期间消费明细(根据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整理),证实云爱琴在澳门期间共计花费8771852.87元。8、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云爱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9、110接处警综合单,证实2016年10月20日,110指挥中心接到号码为153xxxx****的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其要自首,姓名为云丽琴,年龄55岁。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牛某、张某、陈某分别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云爱琴就是骗三人钱款的人。11、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实,云爱琴自称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后勤当会计,现在在做医疗器械的生意,利润可观,让其投资;2015年4、5月,其投资了25万元,到期后云爱琴把本金和利润都给其了,之后其开始陆续给云爱琴投资;经核查银行交易明细,其实际损失是155.20876万元;其感觉挺丢面子的,怕爱人知道会生气,不想报案。(2)证人任某证实,其系云爱琴的女儿;2016年10月,其陪着母亲云爱琴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投案,接待室的人让打110报警,他们就打了110,之后还去了东风路派出所和新城区分局经侦队,公安人员让她们回家保持电话畅通,等候传唤。12、被告人云爱琴的供述,证实2004年,其因诈骗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其自称是附二院的会计,以做医疗器材生意为由骗取了牛某、张某、陈某的钱,骗得的款项除用于支付利息外都赌博输了;2016年10月20日,其妹妹和女儿、女婿带其去市公安局投案,还打过110,之后还去了东风路派出所和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队,公安人员让其回家等候传唤;经核对银行账目,其确认未还牛某的数额为342.956万元,未还张某的数额为637.725万元,未还陈某的数额为155.20876万元。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云爱琴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致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云爱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3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云爱琴将诈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无法弥补,对其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云爱琴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云爱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第2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云爱琴从2014年10月开始虚构事实多次向各被害人借款,且其将借款除用于赌博挥霍外,还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本息,故其犯罪行为从2014年10月即已开始,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第3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云爱琴与三被害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予以认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云爱琴虽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系累犯,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亦无法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对其不宜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云爱琴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云爱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云爱琴退赔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42.9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37.3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5.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爱忠审判员 田小芳审判员 赛 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