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翔宇与欧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翔宇,欧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04号原告:朱翔宇,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欧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朱翔宇诉被告欧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翔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