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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房某与张传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张传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504号原告:房某。法定代理人:房爱凤,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张传波,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北、银川路西。诉讼代表人:孔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张传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隆财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