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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继增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原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继增,现住吉林省前郭县。上诉人范继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原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范继增上诉请求:1、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并受理本案;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原销售分公司向其支付从企业合并2001年1月起至现在所欠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92,160.00元,住房公积金338,320.00元,合计630,480.00元补偿其应得的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范继增的诉讼请求系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范继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哈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