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佛顺法乐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志华与陈淑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华,陈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粤佛顺法乐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淑芬,女,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志华与被告陈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淑芬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志华返还订金9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合共27500元。因债务人陈淑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梁志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03.45元,已作扣划。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乐从镇有房产三处,一处抵押权人为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从信用社,本院(2013)顺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案件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另外两处无抵押权人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3月10日依法进行了拍卖,分别得拍卖款635000元、500000元。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粤Y×××××一台,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对其拍卖,得拍卖款91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250564.17元。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250564.1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13034.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和查封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