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建忠与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马边中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文联辉、夏兴忠、任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忠,四川马边中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联辉,夏兴忠,任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33号原告:罗建忠,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寿,乐山市佛都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四川马边中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双槐树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207701365K。法定代表人:魏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淼焱,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联辉,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兴忠,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任小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培(系任小军之兄),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罗建忠诉被告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马边中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文联辉、夏兴忠、任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建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建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思俊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人民陪审员 朱月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