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志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45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明,公司员工。被告:刘志章,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979.99元;支付违约金1797.98元及迟延履行金12309.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7979.99元,应还违约金1797.98元及迟延履行金12309.45元,经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志章具体住址不明确,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万太审 判 员 孙明亮代理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