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建与刘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辉,许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上诉人刘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