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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845号原告:李XX,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XX,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曾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