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春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富阳天虹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富阳天虹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067号原告:马春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楼升,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碎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天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建忠。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春虎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富阳天虹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春虎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