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凤琴、陈献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凤琴,陈献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吕凤琴。被执行人陈献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再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