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飞、方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飞,方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保120号申请人:金飞,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方岳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金飞与被申请人方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皖0828财保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金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光耀所有的位于天堂镇林综厂大院内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金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金飞与方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飞提出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保全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光耀所有的位于天堂镇林综厂大院内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代书记员 张淑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已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