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曲连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曲连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6919号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连刚,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晨,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连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