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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曲连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曲连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6919号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连刚,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晨,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连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