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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月生与被告汪和海、吴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027号本院对原告余月生与被告汪和海、吴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6)皖1802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汪和海、吴桂兰于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原告余月生借款人民币68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汪和海、吴桂兰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余月生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和海、吴桂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和海、吴桂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汪和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吴桂兰,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