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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莹与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赫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852号原告:王莹,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艺美术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赫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拒不缴纳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判长  孙正英审判员  常 迎审判员  于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