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莹与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赫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852号原告:王莹,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艺美术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赫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拒不缴纳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判长 孙正英审判员 常 迎审判员 于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