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俊美钙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俊美钙业有限公司,李铮,王晶斓,李美阶,田俊霞,覃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7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俊美钙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铮,男,土家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晶斓,女,土家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阶,男,土家族,1961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俊霞,女,土家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覃小林,男,土家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俊美钙业有限公司、李铮、王晶斓、李美阶、田俊霞、覃小林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荆裁调[2016]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俊美钙业有限公司、李铮、王晶斓、李美阶、田俊霞、覃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公司所在地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调[2016]27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鲍清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