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蔡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蔡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机构代码48616722-1。法定代表人:丁传松,该校常务副校长。被执行人:蔡维军,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党校与蔡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维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维军银行存款71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