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蔡晓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蔡晓芳,深圳市霸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7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号***号。经营者:汪波,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蔡晓芳,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赤峰,系蔡晓芳之父,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霸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第十二楼O、P、Q、R、S、T房。法定代表人:刘令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不服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414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撤回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4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硚口区德邦钟表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艺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