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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运琼、赖志明、张祥英、赖梦兰、赖亚军与彭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琼,赖志明,张祥英,赖梦兰,赖亚军,彭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周运琼、赖志明、张祥英、赖梦兰、赖亚军被执行人彭明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绵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绵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