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史艳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5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艳宏,女,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公民身份证号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街道九委*组。曾因盗窃,于200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0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木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艳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艳宏及其辩护人朱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艳宏与黄某素有感情纠葛。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史艳宏在黄某工作单位即本市海淀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东工业区的北门扰序,黄某报警后,民警接警并前往上述地点处置警情,同时对被告人史艳宏进行劝解疏导。期间,被告人史艳宏采用抓、划伤、踢打、自残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二名民警手部受伤,亦引发群众长时间围观,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史艳宏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史艳宏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艳宏的供述,证人马某、刘某、黄某、陈某、徐某、张某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门诊证明书、门诊初诊病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之文字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史艳宏系初犯,此次犯罪系感情纠纷引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艳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艳宏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艳宏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艳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海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