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国栋与被上诉人鄂立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国栋,鄂立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栋,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文敏(齐国栋之妻),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立俭,男,194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齐国栋与被上诉人鄂立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齐国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国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齐国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国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齐国栋承担。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张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