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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国栋与被上诉人鄂立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国栋,鄂立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栋,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文敏(齐国栋之妻),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立俭,男,194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齐国栋与被上诉人鄂立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齐国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国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齐国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国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齐国栋承担。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张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