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9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亮与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亮,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亮申请执行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陕04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一、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亮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赵亮就壹品峰境小区第7幢1单元11层111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诉讼费6943元、保全费2401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9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