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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依高峰、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依高峰,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依高峰,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马延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依高峰与被上诉人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高峰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依高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依高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审 判 员  孙 琦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