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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克、万娟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克,万娟娟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初1844号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EP18E)。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克,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万娟娟,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策公司)与被告曾克、万娟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威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克、万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合同:被告曾克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北支行)申请贷款并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2016年3月1日,曾克与农行江北支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农行江汽分字(营2016)第0048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江北支行为被告曾克办理一次性透支借款、分期还款业务,用于在分期商户易商新程(杭州)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公司)处购买汽车,分期资金金额为49910元(分期总本金46000元,分期总手续费3910元);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贷记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元位后的金额进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位后的金额进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被告曾克使用卡号为62×××05的贷记卡分36期偿还;若被告曾克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款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复利、滞纳金(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的部分的5%向发卡银行支付)、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二、担保情况:1、抵押:2016年3月1日,被告曾克与农行江北支行签订编号为农行江汽分抵字(营2016)第0048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曾克将其所有的车牌号浙B×××××、车架号为LSJW26H34BS042036荣威牌小型轿车抵押给农行江北支行,为其申请的贷款分期业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并于2016年3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2、保证:被告万娟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抵押和保证担保的实现顺序: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债权转让情况:2017年3月29日,原告与农行江北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农行江北支行将编号为农行江汽分字(营2016)第00485号《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截止2017年3月29日未受清偿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共计35372.76元)转让给原告,并根据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收;另根据农行江北支行与被告约定,债权人、法院按被告确认地址送达文书,若无人签收或被拒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四、还本付息情况:被告自2016年12月开始逾期,尚欠借款本金33253元,分期手续费1411.93元。五、律师费: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曾克、万娟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253元、分期手续费1411.9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22条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费1000元;2.原告对被告曾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53元、分期手续费1411.93元并支付以332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曾克赔偿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元;三、如果被告曾克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对被告曾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荣威牌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万娟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曾克、万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璐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转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