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守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守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34号罪犯杜守奎,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畅达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副经理,住山东省安丘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杜守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4年9月11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杜守奎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杜守奎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雪、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守奎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杜守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守奎在刑罚执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兑现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守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