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连芳与赵大刚、赵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芳,赵大刚,赵小兵,赵大军,赵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芳,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赵大刚,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赵大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赵芹,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芳与被执行人赵大刚、赵小兵、赵大军、赵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08)颍民一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