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蔡占银、菏泽申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占银,菏泽申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蔡占银,女,1947年5月25日出生,住定陶区。被执行人:菏泽申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区。法定代表人:申世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占银与被执行人菏泽申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菏泽申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7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鹏审判员 朱月强审判员 郭玉玺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战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