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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宏超与被执行人周口市泰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超,周口市泰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40号之一申请人刘宏超,男,生于1974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口市泰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光谦,任经理。申请人刘宏超与被执行人周口市泰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大连金中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案件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审理,现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