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波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06号原告:杨海波,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医院,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二道湖红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321458490179M。法定代表人:宋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江,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杨海波已预交),减半收取2750元,鉴定费1800元、邮寄费30元、交通费311.50元,合计2141.50元(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医院已预交)由原告杨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代理审判员 田玉洁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