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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扶沟豫丰实业有限公司、XX富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沟豫丰实业有限公司,XX富,成旺生,侯自强,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豫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利波、张伟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富。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司明灯,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旺生。原审被告:侯自强。原审被告: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扶沟豫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富,原审被告成旺生、侯自强、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扶沟豫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利波、张伟峰,被上诉人XX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司明灯,原审被告成旺生、侯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