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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广明与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明,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577号原告周广明,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华社区。委托代理人宋玉玺,男,黑龙江省北安市兆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职务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明与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00元,减半收取1061.00元。由原告周广明负担。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晓丽审判员  祁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