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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世玉与方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玉,方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34号原告:黄世玉,女,朝鲜族,住汪清县。被告:方明国,男,朝鲜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玉诉被告方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世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方明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世玉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方明国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玉撤回对被告方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