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世玉与方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玉,方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34号原告:黄世玉,女,朝鲜族,住汪清县。被告:方明国,男,朝鲜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玉诉被告方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世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方明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世玉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方明国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玉撤回对被告方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