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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多与吴长义、车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多,吴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曾多,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长义,住白城市。被知心人:车艳华,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多与被执行人吴长义、车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