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英航、吴持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航,吴持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吴英航,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持肖,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英航与被告吴持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英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9360元,未实现债权84864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判��员何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