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郭文勇、通美煤炭储配(威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勇,通美煤炭储配(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勇,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通美煤炭储配(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88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下发的(2016)鲁10民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方胜书 记 员 汤 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