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宪国申请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宪国,孙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0110执139号之三申请人高宪国,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街。被执行人孙永军,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本院在执行高宪国申请执行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87号金房小区6栋7单元5层1号的房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黑A6W9**号轩逸牌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