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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季素芳与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素芳,渠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素芳,女,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渠爱芹,女,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季素芳与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渠爱芹未按期履行义务,季素芳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1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明芹执行员  李传宝执行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