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季素芳与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素芳,渠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素芳,女,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渠爱芹,女,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季素芳与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渠爱芹未按期履行义务,季素芳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1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明芹执行员 李传宝执行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