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宣霖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宣霖,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宣汉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宣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双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宣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吸食冰毒。2、2017年2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三人吸食冰毒。3、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三人吸食冰毒。4、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与陈某、胡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陈宣霖家中查获疑似冰毒物质一小袋(经称重,净重0.21克)、吸毒工具饮料瓶一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胡某、谯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宣霖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且吸毒人员胡某、谯某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宣霖辩称:该不知道胡某、谯某系未成年人。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绰号“孬儿”)三人吸食冰毒。2、2017年2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三人吸食冰毒。3、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容留其女朋友唐某、朋友胡某、谯某三人吸食冰毒。4、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宣霖在其家中与陈某、胡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宣霖家中查获疑似冰毒物质一小袋(经称重,净重0.21克)、吸毒工具饮料瓶一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查明,吸毒人员胡某生于1999年12月13日,吸毒人员谯某生于2000年7月16日,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陈宣霖因吸食毒品被宣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2、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宣霖于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执行逮捕。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宣霖生于1991年8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0830007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半边街27号;吸毒人员胡某生于1999年12月13日,吸毒人员谯某生于2000年7月16日。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疑似冰毒物质一小袋,吸毒工具饮料瓶一个。5、称重笔录及称重现场照片,证明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21克。6、宣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明被告人陈宣霖因吸食毒品被宣汉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日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吸毒人员胡某、唐某、谯某均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宣霖2016年6月30日因吸食冰毒被宣汉县公安局录入吸毒人员管控系统,并处以行政拘留。(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下午,我到陈宣霖家里耍了几小时后,我提议叫他拿点冰毒过来吸,陈宣霖同意后就跟“莽子”联系,叫“莽子”拿一包冰毒过来,“莽子”把交易地点说给了陈宣霖,陈宣霖就叫他的朋友胡某去拿的冰毒。胡某来还带的一个年青娃儿过来,不清楚叫什么名字,胡某把冰毒交给陈宣霖,陈宣霖就把吸冰毒的“壶儿“拿出来摆在桌子上,我就先把管子里剩下的点点冰毒点燃吸了几口,后陈宣霖又把买来那包冰毒打开弄了些出来,陈宣霖和胡某都各吸了几口,我正准备吸食,就有人开门,陈宣霖就叫胡某去开门,胡某从猫眼里看说外面的人不熟,他就没有开门,陈宣霖就跑去开门,结果是警察,我们就被抓了。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晚上8点过,陈宣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老宣中后面一巷子里找一个牛奶箱子,上面放有“猪肉”(冰毒),给他拿过去耍。我就给谯某打电话,我们一路将东西取来后到了陈宣霖家,陈宣霖和他女朋友、还有一个年轻男子在他家吃面。在他们吃完面后,陈宣霖及那名年轻男子和我就在电脑房吸食毒品,我才开始吸食就有人敲门,陈宣霖叫我去看看是谁,我通过猫眼看不清,就没有开门,陈宣霖去开门,警察就冲进来把房间里的人全部控制了。第一次是2017年2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谯某一起逛街耍,我提出到陈宣霖家去耍,在他家我和谯某、陈宣霖和他老婆四人一起吸食了冰毒,毒品是陈宣霖直接拿出来的。第二次是2017年2月20日晚上我放学后打电话约谯某一起去陈宣霖家耍,在他家中我和谯某、陈宣霖及他老婆四人一起吸食的冰毒,毒品是陈宣霖在我们进屋后接了电话外出拿回来的。第三次是2017年2月26日,我在去陈宣霖家之前接到谯某电话让我在源昌楼等他一起去,但我没有等直接先去陈宣霖家吸食冰毒,之后陈宣霖又出门拿了一个“小包子”返回家中。没多久谯某也过来就和陈宣霖以及他老婆三人在吸食毒品,开始我吸食的毒品是陈宣霖家里本来就有的,后面他们三人吸食的毒品是陈宣霖出门拿回来的。最后一次就是2月28日晚上被抓这次。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8日,胡某和“孬儿”一起来到陈宣霖家,之后陈宣霖就拿的毒品出来,我们四人就轮流吸食了几口。2月20日,胡某和“孬儿”一起来到陈宣霖家,因家里没有冰毒了,后来陈宣霖接了个电话就出门,几分钟后带回了一小包冰毒,我们四人轮流吸食了的。2月24日,胡某和“孬儿”一起来陈宣霖家准备吸食冰毒,当时陈宣霖和他妈妈吵架,胡某和“孬儿”就离开了的。2月26日晚上,胡某到了陈宣霖家来之后我在客厅里看电视烤火,胡某和陈宣霖在电脑房聊天耍手机。大约半小时后,“孬儿”(谯某)也来到陈宣霖家,我们四人就都在电脑房聊天玩手机,后陈宣霖接了个电话就说出去拿东西,几分钟后又返回到家中,并从衣服口袋里面拿出一小包冰毒,我记得是胡某就通过微信给陈宣霖转了100元钱,之后我们四人就轮流吸食了冰毒。2月28日晚,是陈宣霖先给胡某打的电话让他去把冰毒拿过来一起耍,胡某他们来的时候,我和陈宣霖、陈某三人在房间吃面,后面我正在厨房给胡某煮面的时候,你们警察就进来将我们全部带走了,除了我没吸毒,在房间里面的陈宣霖、陈某、胡某、“孬儿”都吸食了的。4、证人谯某的证言,证实我到“陈陈”(陈宣霖)家去过四五次;2017年2月18日,胡某(外号“山鸡”)放学给我打电话约我去的“陈陈”家里面,当时只有“陈陈”和他女朋友在家,我们到了他家后,“陈陈”拿的冰毒让我们吸食。2017年2月20日晚上9点钟左右,胡某约我去“陈陈”家里,“陈陈”家里只有“陈陈”和他女朋友,我们在他家吸了冰毒,又耍到凌晨2点左右才离开。2月24日,我和胡某准备去“陈陈”家吸毒,但没有吸成。2017年2月26日晚上20时许,我接到胡某的电话说他已经在“陈陈”家里了,问我去不去,我就到“陈陈”家里。“陈陈”和他女朋友唐某以及胡某在他家里,我们四人在电脑房耍手机聊天,后“陈陈”接了一个电话就出门去拿东西去了。几分钟后“陈陈”回来拿出一小包冰毒,用电脑桌上摆着的壶儿开始吸食冰毒,我们四人轮流吸食了的,直到次日凌晨2点,我和胡某才离开“陈陈”的家。2017年2月28日晚上l9时许,我在家接到胡某的电话叫我到“陈陈”家去耍,我和胡某汇合后,胡某说他去找人拿东西,我们骑摩托车到电石二厂对面,我看见胡某从旁边的楼梯间进去后我把摩托车调了头,过了几分钟胡某从那个楼梯间出来了,还是他骑摩托车,我们一起到“陈陈”家,当时房间里面除了我和胡某之外,还有“陈陈”和他女朋友唐某以及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胡某拿了一小包冰毒给“陈陈”,“陈陈”他们在吃面,我就上厕所解大便去了,我从厕所出来,看见唐某在厨房做事,电脑桌上摆放着吸毒用的壶儿,“陈陈”、胡某他们在吸了,我吸了一口就有人敲门,胡某去看了说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在敲门,“陈陈”去把门开了,结果是警察来查房,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三)被告人陈宣霖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28日晚上大概20时许,我和唐某、陈某在家里耍,陈某就提出拿儿冰毒来耍,我就联系了一个叫“莽子”的人,叫他拿100元的冰毒给我,他就叫我拿100元钱去,他说他把冰毒放在电石二厂对面环卫所旁边的,意思就是他不想与我见面。我就把放冰毒的地方给胡某说了,叫胡某去拿。大概过了十几分钟,胡某就来了,和他一路的还有一个年青娃儿,我一直不知道那个娃儿的名字,到派出所后我才知道他叫谯某,他具体干什么的,我不太清楚。胡某看到我女朋友唐某在吃面,他叫我女朋友给他煮碗面,我就拿出吸冰毒的工具出来,我和陈某就在吸食,我和陈某就一个吸食了几口,胡某也吸食了几口,谯某有没有吸食我就没有看到了,谯某到厕所去了,你们警察就来了。2017年2月26日晚上,胡某给我打电话后,他和谯某就来到我家,我就给“莽子”打电话,叫他送一包100元钱的冰毒给我,后我就到他指定的地点去拿的冰毒,回到家里后我就将冰毒打开放在锡箔纸上,然后点燃冰毒,通过吸毒工具的管子从水中过滤后,我们就轮流吸食了。当天晚上我通过支付宝给“莽子”转的100元钱。(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胡某、唐某、谯某分别对被告人陈宣霖进行了辨认。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五)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查获的0.21克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宣霖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宣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陈宣霖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宣霖明知吸毒人员胡某、谯某系未成年人,而容留其吸食毒品,不予认定。被告人陈宣霖辩称其不知道胡某、谯某系未成年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宣霖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宣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烈兰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维平附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